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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全面加强大学生劳动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东职党〔2020〕16号)
2020-12-24 点击:[]

东职党202016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大学生劳动教育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构建学校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在校大学生特点,坚持育人导向,注重教育实效,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知行合一。将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和实践,作为必修课程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须修满相应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二条 践行劳动教育基本理念,充分发挥劳动的育人功能。重点结合专业特点,增强职业荣誉感,强调手脑并用,注重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职业劳动技能水平,培育积极向上的劳动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劳动态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劳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学习、公益劳动、实习实训、服务学习、勤工俭学、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

(一)课程学习: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计1学分,共16学时,其中理论学习4学时,劳动实践12学时。

(二)公益劳动:组织学生持续开展日常生活劳动,自我管理生活,提高劳动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校内外卫生保洁、绿化美化和管理服务等公益服务劳动,共同维护校园环境秩序等;校外公益劳动主要面向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社会福利院、社区(村)开展公益性劳动实践等。

(三)服务学习:组织学生运用专业技能为社会、为社区、为他人提供相关公益及志愿服务,培育社会公德。

(四)实习实训:加大到企业参与真实生产劳动或服务性劳动的实习实训时数,增强职业认同感,培育不断探索、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和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

(五)勤工助学:是指学校或企业为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

(六)创新创业:深化产教融合,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应用到生产实践,提高在学生在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七)社会实践:结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者活动、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厚植爱国爱民情怀。

第五条 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不断丰富、拓展劳动教育形式与途径。

(一)在课程教材中加强劳动教育。并将劳动教育全面融入公共基础课,全面加强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劳动安全、劳动法规教育;在专业课程中,强化职业劳动知识技能教学、专创融合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干一条爱一行”的敬业精神,严谨细致、专心致志的工作态度。

(二)在课外校外活动中安排劳动实践。将劳动教育与学生的个人生活、校园生活和社会生活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劳动体验,提高劳动能力,深化对劳动价值的理解。其中课外校外劳动实践时间每学期不少于1次,在第一学年设立一周劳动周,组织集体劳动为主。

(三)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强化劳动文化。通过制定劳动公约、每日劳动常规、学期劳动任务单,采取与劳动教育有关的兴趣小组、社团等组织形式,结合植树节、学雷锋纪念日、五一劳动节、农民丰收节、志愿者日、职业技能活动周、创新创业活动周等,开展丰富的劳动主题教育活动,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校园文化。举办“劳模大讲堂”“大国工匠进校园”“企业家进校园”、优秀毕业生报告会等校园活动,多形式宣传劳动榜样人物事迹,感受并领悟勤勉敬业的劳动精神,争做新时代的奋斗者。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副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团委、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及二级院系领导为成员的劳动教育实施领导小组。对学校劳动教育进行整体设计、系统规划,研究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学生处作为学校劳动教育的牵头部门,负责全校劳动教育的实施规划、组织协调、资源整合、过程管理、总结评价等。人事处负责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升专兼职教师劳动育人意识和专业化水平;教务处负责劳动教育融入课程教材、实习实训、劳动教育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团委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后勤处负责劳动生产工具配备、校内劳动实践区域划分等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协助二级院系组织好学生进行集体劳动,学校将此项工作列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劳动实践岗的单位需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协调并指导学生劳动实践。

第八条 各二级院系是劳动教育的实施主体,二级院系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负责人。要充分结合专业特点,明确各专业劳动教育目标内容,探索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组织制定学年度劳动教育实施计划;每学期开学前要配备好任课教师,落实劳动教育课程教学、劳动实践活动安排、劳动教育过程组织及考核评价,并细化各环节要求。

第九条 《劳动教育》任课教师由班主任、辅导员或专任教师担任。由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统一组织岗前培训,确保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效果。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劳动实践主要指公益劳动课,包括校内公益劳动和校外公益劳动。校内公益劳动主要面向校内劳动实践岗和校内实习实训基地等;校外公益劳动主要面向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志愿服务基地等。

第十一条  校内劳动实践内容包括:校园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教室公共部位卫生与环境布置、垃圾分类、宿舍楼栋值班、实验室卫生、校园花草树木的整理和浇灌、校园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卫部门值班、食堂帮厨、食堂卫生和秩序维护、图书馆书籍管理等。

第十二  面向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劳动实践内容,由各院系安排。面向校内劳动实践岗、志愿服务基地等的劳动实践内容,由学工处统筹,团委、后勤处、产业中心等配合。

第十三条 学生处会同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不违背安全性、育人性、实践性、可行性等原则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专项劳动实践,以完成校内学术会议、校内展览会、运动会、校内植树绿化、公共设施维护、校内防台风及台风后救灾等突击性、临时性、阶段性特定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劳动实践岗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劳动工具,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劳动实践内容,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劳动实践安全。劳动实践指导老师应如实记录学生劳动实践情况。

第十五条  全面强化劳动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劳动实践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劳动强度大、交通道路等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危害和危险的劳动任务。清洁要求比较高的、需要专业工具的卫生区域(比如实验废料清理、生化制剂试剂处理清理、厕所专项清理等)一般不安排学生作业。

第十六条 加强劳动教育行动研究与交流。在学校质量工程项目中设立劳动教育研究专项,鼓励单位及教师开展基于实践的行动研究,通过协同创新、实证研究、资源建设、示范交流等途径,不断提升学校劳动教育水平。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以劳动教育目标、内容要求为依据,将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结合起来。劳动教育考核分为“理论教育”“劳动实践”两部分。其中“理论教育”部分按照公共基础课程要求进行考核,占25%;“劳动实践”根据劳动态度、出勤情况、劳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学生劳动实践成绩考核登记表》由学生处统一发放,成绩按75%计入劳动教育课程成绩。

第十八条 及时评价平时劳动教育实践活动中的表现,以评价促学生发展。根据学期劳动实践类型、次数、时间等考核要求,注重对劳动观念形成情况进行评价。由指导老师组织填写,以自我评价为主,辅以教师、同伴、服务对象、用人单位等他评方式,指导学生进行反思改进。指导学生如实记录劳动教育活动情况,收集整理相关学习成果(制品、作品等),将选择代表性的写实记录,纳入素质档案及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 探索建立学生劳动素养监测与评价机制。结合专业特点,根据年级目标和内容,结合综合素质档案及评价,兼顾必修课学习和课外劳动实践,对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能力、劳动习惯和品质等劳动素养情况进行监测和综合评定。

二十条 学生劳动教育课成绩作为评优评先和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实践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一)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安排;

(二)缺勤课时超过劳动实践学时1/3及以上者;

(三)未完成所在劳动岗分配的任务。

二十一条  每次劳动实践时间不得少于1学时,学生班级劳动实践课时计入班级辅导员教学工作量。  

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前一周,各院系汇总所有劳动实践课成绩,报学生处审查后,由院系组织指导老师将劳动实践课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不合格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安排重修。

第五章 其他要求

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制定《劳动教育》教学计划拟定教学目标,规划劳动任务等。填写“《劳动教育》教学计划表”,交各院系存档备查。

二十四条  在实施中,针对劳动任务特点,任课教师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性别特点和个别差异等情况,妥善分工,做好劳动用品发放与管理;在劳动前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劳动纪律及安全措施;任课教师按照教学规范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教学结束,任课教师要对整个学期《劳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劳动教育》教学总结表”,交由院系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照教学要求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

(一)认真听取并领会劳动要求、劳动任务;

(二)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岗位规范;

(三)爱护劳动工具,不得损坏、丢失;

(四)服从带队教师的安排,认真完成劳动课任务,不得私自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劳动强度大、交通道路等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危害和危险的劳动任务。

(五)劳动课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第二十七条  凡是劳动实践未达到规定学时或因故不能参加劳动实践的须在《学生劳动实践成绩考核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期末考试前三周由院系统一安排补课。

第二十八条 参加劳动实践课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休假或补假。确需请假者,上岗前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学生考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确实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劳动教育实践者,经所在院系同意,并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可取得劳动实践课成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20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 7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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