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职〔2017〕120号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总则
考试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督促学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形式。
严密、科学的考试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必须加强考试管理,把好考试命题、考场纪律、阅卷评分关,逐步实现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一章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条 学院系(部)的考试工作,由系(部)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系应建立由系主任、主管教学副主任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命题,确定监考人员,考场编排、试卷打印、装订,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试卷保存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各系(部)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做好考试的思想准备和实施准备工作。
第二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四条 教师在学期考试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成绩以缺考计:
(一)学生某门课程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三)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学生无故缺交作业,教师不再接收和批改)。
第五条 取消课程学期考试资格必须由任课教师填表,由专业负责人和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在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与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允许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及格者成绩以“C”分计,不及格者应当重修该课程。
第三章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办法
第七条 学生成绩是学校教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教育质量和检验学生知识掌握程度以及能力结构的重要环节。学生的学业成绩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并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生学期成绩以总评成绩作为学期最终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中。
第九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于学期末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须于考试周前一周进行完毕,由各系(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条 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公共体育课和军训课应有考核成绩,但不计入升留级的门数。
第十一条 学生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等分制。
第十二条 考查课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60%的平时成绩,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作业完成情况及课堂表现情况给出。因正当原因而没有平时成绩的课程以期末考查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试课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40%和60%。40%的平时成绩,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作业完成情况、期中考试情况及课堂表现情况给出。因正当原因而没有平时成绩的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包括实验技能考试时,凡实验实训未列为单独考核成绩的课程,技能考试成绩在平时成绩中应占50%。
第十五条 凡实习、实验、实训等教学计划列入的单独考核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其成绩单独列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按规定参加补考。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省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免考学院开设的相关英语课程,按等级考试的实际成绩加平时分记载。如英语课程考试不及格,在随后又通过了全省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的,由本人申请,可免于补考,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省计算机水平考试的,如计算机课程考试不及格,在随后又通过了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由本人申请,可免于补考,获得该课程学分。采用前述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获得相关专业证书可免考学院开设的对应专业课程,具体科目和办法由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不含考试舞弊)学生和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需按教务处公布的补考时间按时参加补考。经批准缓考而补考的学生,可按正常考试成绩参加总评成绩登记;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旷考的,以缺补考论处,补考成绩以“0”C分计。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科目,以补考成绩作为学期最终成绩。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时,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试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时,如果某门课程由两位及以上教师任课的,应由每位教师命题;同一次考核命题应提供多套试题,各套试题的信度、效度、难度及区分度要大致相当。试题的难易层次一般“三基”部分占5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左右,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占20%。
第二十三条 试卷由任课老师命题后,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再由系(部)主任审批签字后,方能作为考试使用的试卷。各系(部)教学秘书应将试卷纸质档和电子档送交教务处。试卷的版面的和格式要求采用学院通用的格式。
第二十四条 试卷袋内应附上考场情况记录表、学生签到表。试卷在审核、印刷、封装过程中应注意保密,防止漏题、泄题。
第二十五条 由各系(部)组织的考试由监考老师提前20分钟在系(部)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考试完毕后应及时将试卷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回到各系(部)。
由教务处组织的考试由监考老师提前20分钟在教务处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考试完后及时将试卷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回到教务处;上机考试的试卷应提前30分钟到负责考试的单位领取到试卷,考试完后由监考老师将试卷拷贝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到课程所在系(部);
“考场情况记录表”随试卷一起由系(部)保存,装订在试卷封面的下面。
当试卷收齐后,各监考老师应清点试卷的份数,是否与发放的试卷份数和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相一致。并按照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整理排列后装入试卷袋。
第二十六条 当试卷收回后,由各系教学秘书清点试卷的袋数是否与发放的袋数一致。然后各系(部)领回试卷后立即批阅,原则上由各系(部)组织教师按课程小组为单位采用“集中阅卷、流水作业”的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批阅试卷。
第二十七条 试卷批阅完成后,由任课老师进行试卷的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并与试卷一起保存。
第二十八条 试卷批阅完成后,由任课老师将成绩输入到教学平台上。成绩的输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任课老师提供的纸质成绩单一式两份,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存档(成绩单不得涂改,如确需更改的,更改人员必须在更改附近签名或盖章)。填写成绩时总评、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如果及格的要用黑色笔迹,不及格的用红色笔迹。
已经输入或上报的成绩如果确需修改,应提供开课单位所在的系领导签字或盖章后的书面证明到教务处修改,然后教务处盖章确认修改成绩。
第三十条 试卷要用统一的封面进行装订,由开课系(部)负责存放。存放试卷时按年级、课程、班级进行分类。试卷的存放时间原则上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而确定。电子试卷由各系部整理完后交教务处刻录存档3年。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须携带学生证、考试证或身份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全省或全国统考的考试还须携带准考证,无证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迟到须经主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即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作旷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生闭卷考试时,除教师指定的器具文具外,不得将任何其他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稿纸、报纸、笔记本、作业本、电子记事簿、电子词典、手机、带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器件)携入考场。
考试所需的草稿纸由教务处或系统一发放,考生不得自带空白纸张。凡需用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计算器必须自备,非经监考教师检查和同意,不得借用或转借他人,否则双方均按作弊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生应按规定要求就座或服从主考、监考教师安排,不得私自调动座位。
第三十四条 考试前考生应做好各种准备,不得在考试时间内离开考场;若要离开考场,须先交卷且不得返回考场继续考试。如有特殊情况,经主考、监考教师同意可作特殊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试卷、稿纸及答案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有专门规定外,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期末考试必须用统一印制的试卷纸或答题卡。用草稿纸答卷的一律无效。
第三十七条 考生应认真、诚实、独立地完成答卷。不得干扰他人答卷,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
第三十八条 考生提前交卷,须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上或交监考教师后立即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或交监考教师,然后迅速、有秩序、安静地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不得把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高声喧哗。
第三十九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其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监考
第四十条 院领导为主考,各系(部)和教务处领导为巡考,其职责是检查学生考试情况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监考人员由各任课教师担,每考场原则应安排两名教师监考。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明确本职责、考场规则、考生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其他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考试前20分钟,两名监考人员一起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取后直接进入试室。
第四十四条 进入试室后,检查学生身份证件,防止学生进错考场或冒名替考。要检查考生桌面,防止其预写考试有关内容。考试时,除考试需用的笔、橡皮、尺子等必要的文具用品外,试桌上不得放置其它物品。考试时如需借用或转借计算器,须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座位就坐。
第四十六条 考试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检查份数,按规定发放并提醒考生查对试卷页数是否正确及有无空白页、缺页。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提问,只回答试卷印刷不清的问题,对试题内容不能给学生提示。若试卷有误,应及时上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监考、巡视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有考试作弊的企图,应立即予以警告并制止;如警告后发现学生继续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和作弊证物,令其退场,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考生违纪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时要认真、负责,监考过程中不准使用手机、吸烟、阅读书报、批改试卷、谈笑、聊天和听随身听等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一般不得离开试室。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要离开试室时,必须有人接替后才能离开。
第五十一条 巡考人员须于考试前到达考场,并在考试开始后到各有关试室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回收试卷并进行清点、整理和按学号顺序排列,核查“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的有关项目是否填写完整,然后交回。
第七章 考试违规处理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倡导诚信考试,树立良好学风,现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界定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2.将不准携带的书籍、笔记本、书包、电子工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数据、表格等材料带入考场,但未使用作弊。
3.不经允许自带稿纸。
4.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笔、计算器、橡皮、直尺等物品。
5.考试结束后仍未交卷。
6.提前交卷后不离开考场。
7.在考场内违反规定开启手机等电子工具。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或将其带出考场。
9.辱骂顶撞监考教师。
10.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界定
1.夹带资料(无论是否抄看)。
2.传递试卷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
3.偷看他人试卷、答题卡或故意让他人看试卷、答题卡。
4.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
5.交卷后再改动试卷。
6.利用电子工具(如手机、电子词典等)进行作弊。
7.在评卷中被认定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
8.有关考试证件与应考学生不符,在自己的考卷上写上他人姓名或考号。
9.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10.其他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处理的规定
监考、巡视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予以指正。对违反考场纪律不听从劝告,坚持违纪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1.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以“0”分计,但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
2.由监考、巡视人员及其检举者及时向系(部)或教务处提供违纪的具体情况及证据,并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系(部)或教务处核实情况后报有关领导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予以全院通报,并将违纪证据、考场记录复印件及处理决定书留教务处存档,由教务处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系、班。
第五十六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
监考或巡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其试卷和作弊证物,并令其退场。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不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需重修并按规定交纳重修费用。重修考试作弊的,不允许再重修。但深刻认识错误并接受处分的,允许其参加毕业补考。
1.对犯有第二条第1至4款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犯有第二条第5至7款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对犯有第二条第8款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对犯有第二条第9至10款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对于上述行为,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提高一级处分等级,直至开除学籍处理。对于在三年学习期间,第二次犯有上述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5.对于组织或串通多人在考试中集体作弊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6.对犯有第二条第7、8、9款和第3款之“故意让他人看试卷、答题卡”和第4款之“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行为者,双方均同样处理。
7.对考试作弊行为,由监考、巡考人员或检举者及时向系(部)或教务处提供作弊的具体情况及证据,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教务处核实情况后对作弊考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决定,院长审批;因考试作弊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8.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实行一票否决,即:
(1)该学年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对已评上的应予撤消。
(2)党团员作弊,给予党、团纪律处分;学生干部作弊,撤消其职务。
(3)对考试作弊学生的所在班级,该学年不能评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有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院将考试作弊的处理决定通知家长,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东职〔2010〕17号)、《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试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监考人员职责(试行)》(东职〔2010〕18号)、《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处理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规定(试行)》(东职〔2010〕19号)同时废止。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