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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2-29 点击:[]

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至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妥善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含义和分级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违规责任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涉及范围涵盖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三条 按情节轻重,教学事故分为五个等级。即特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轻度违规行为)。

第二章 四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认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1.第三周仍未向系、部或教务处提交授课计划(教学周历);

2.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调整上课时间、地点;

3.违反“仪表、着装整洁大方;言行、举止文明得体”规定;

4.上课时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5.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

6.监考、巡考教师或考务人员迟到5分钟以内(含5分钟);

7.在上课或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手机;

8.违反监考规定,在监考时闲聊、看书报或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9.监考时未向负责整个考试的主考官请假,擅离考场5分钟以内(含5分钟);

10.一份试卷命题错误达到10分以上但不满20分;

11.学院期末考试结束超过4天(含4天),仍没有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12.未及时开启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延误了正常教学和考试在5分钟以内(含5分钟);

13.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致使在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含10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含1000元);

14.未及时通知学生调课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擅自利用课间、双休日、节假日等学院的非教学时间补课;

15.经各系、部或教务处认定的,轻度违反学院教学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在教学方面,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任人,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第四周仍未向系、部或教务处提交授课计划(教学周历);

2.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含10分钟);

3.已到教学场所但不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在一课时以内(含一课时);

4.未经所在系、部或教务处同意,违反教学周历提前结束课程,减少课时在两周以内(含两周);

5.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请他人代课在两课时以内(含两课时);

6.未经所在系、部批准,也未在教务处备案,擅自将分班课改为合班课;

7.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致使在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以下;

8.实验(实训)课未按教学周历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指导,在两课时以内的(含两课时);

9.经各系、部或教务处认定的,违反学院教学规章制度的其他类似行为。

第六条 在考试方面,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任人,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一份试卷命题错误在20分及以上但不满30分;

2.提供的多套试卷试题重复(题目相同)在40%以上,但不满50%(按试题分数计算重复程度,下同);

3.监考、巡考教师或考务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

4.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试卷造成后果的;

5.未准备好试卷或未组织好考场等,致使一个考场的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6.监考时未向主考请假,擅离考场超过5分钟但不满10分钟;

7.学院期末考试结束超过5天(含5天),仍没有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8.成绩报出后,经系、部和教务处认定,必须更改的学生成绩个数占所报成绩个数的5%以上,但不满10%的;

9.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但不满20分(教师认为确有创意的答案,需要更改标准提高评分的,应在试卷上标明理由备查)。

第七条 在教学管理方面,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任人,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排课或调课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课,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解决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2.未按规定在事前将“监考表”、“课程表”等送达教师,造成后果;

3.未及时开启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延误了正常教学和考试在5分钟以上至10分钟以下(含10分钟)。

第八条 在教学保障方面,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任人,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没有按规定及时选订或自编教材,或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将教材计划提交或漏交给教材供应商,致使学生在正式开课后两周仍未领到教材或教学资料;

2.因失职而造成停电、停水,中断1个多媒体教室或实验室教学工作1天,或对报修的教学设施2天内没有修复且无反馈信息。

第四章 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在教学方面,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任人,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10分钟以上;

2.擅自缺课、停课一课时;

3.已到教学场所但不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两课时及以上;

4.未经所在系、部或教务处同意,违反教学周历提前结束课程,减少课时超过两周;

5.未履行相关手续私自请他人代课超过两课时(含两课时);

6.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致使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

7.擅自调课,在正常教学时间组织学生出游;

8.实验课未按教学计划规定时间、内容进行指导,超过两课时;

9.在授课过程中,未按所选用教材授课的(即授课的大部分内容与教材的体系和结构不一致);

10.上课时无教案或讲稿,或者未正常使用教案或讲稿造成后果;

11.酒后上课(含监考),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在上课(含监考)期间吸烟;

12.经各系、部或教务处认定的,违反学院教学规章制度的其他类似行为。

第十条 在考试方面,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任人,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一份试卷命题错误在30分及以上但不满40分;

2.提供的多套试卷试题重复在50%及以上,但不满60%;

3.监考、巡考教师或考务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4.因未准备好试卷或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致使两个考场以上考试延误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

5.教师命题时,考题题量不足,或题目过于简单,致使80%的学生在考试时未超过一半的考试时间就结束了考试;

6.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20分及以上(含20分);

7.成绩报出后,经系、部负责人和教务处认定,必须更改的学生成绩个数占所报成绩个数超过10%(含10%);

8.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在命题、传送、印刷、装订、保管、分发的某一过程中泄密;

9.在试卷打印和分装过程中,出现缺张、错页,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10.考试完毕时,未及时发现并记录,造成收回的试卷份数与实考学生人数不符;

11.试卷命题内容不完整,或所出的试卷中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第十一条 在教学管理,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任人,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在规定的学生查卷期内,教师不能提供原始试卷,或在规定的试卷保存期内,试卷保管人丢失在校生一个以上班(含一个班)学生的试卷;

2.对三级教学事故,有关教学部门负责人隐匿或故意拖延不报;

3.因工作失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证明和证书;

4.未及时开启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延误了正常教学和考试在10分钟以上。

第十二条 在教学保障方面,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任人,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允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室、教学设备、设施或水电等修缮,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致使师生无法上课;

2.因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等,中断整幢教学楼电教、实验设备工作1天以上(含1天);

3.对报修的教学设施,超过2天没修复且无反馈信息;

4.经各系、部或教务处认定的,其他对教学影响比较严重的事故。

第五章 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任人,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擅自缺课、停课两课时以上(含两课时);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未按所选用教材授课(即:授课的大部分内容与教材的体系和结构不一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

3.在国家级考试中违反考试操作规程,造成泄密、将试卷带出考场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填写有关考试登记表时,未认真核对,造成严重后果;

4.考务人员在考试时,工作缺勤,给整个考试造成严重后果;

5.提供的多套试卷重复程度达60%及以上;

6.因不负责任、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

7.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证明和证书;

8.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9.因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当,造成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事件;

10.对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有关系、部负责人隐匿或故意拖延不报;

11.利用职权,有明显打击、报复学生,有包庇学生的错误言论或行为;

12.利用职权,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在学生中推销教材或教学资料;

13.有关人员丢失学生考试成绩,而无法弥补;

14.错发毕业证书、等级考试证书,而无法追回;

15.有恶言辱骂及体罚学生的行为;

16.有关人员或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恶性事件隐瞒不报,以及不配合有关部门查实和查处恶性事件;

17.经各系、部或教务处认定的,严重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类似行为。

第六章 特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节之一的责任人,认定为特级教学事故:

1.在讲课中有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在讲课中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3.有恶言辱骂及体罚学生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4.经学院认定的其他类似行为。

第七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审批

第十五条 经查实的教学事故必须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一般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如以部门集体代替的,则部门领导作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如果事故为多人共同造成,则对各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部门领导如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有关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则相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 责任人所在教学部门在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发生后,3日内将违规情况(包括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教务处。

第十九条 对特级事故,教务处根据事实和本办法,在7日内依据处理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最终认定。对一、二级事故,教务处根据事实和本办法,在7日内依据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最终认定。对三、四级事故,由违规教职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根据事实和本办法,在5日内依据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并最终认定。教务处将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特级、一级、二级的教学事故,由学院统一发文通报,三、四级事故由教务处发布书面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三级教学事故,违规教职员工所在部门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并由学院扣发一个月校内各项津贴,有关部门应加强教育、督促、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本年度年终考核不能为优秀,不能评为各级优秀教师。

第二十三条 对二级教学事故,违规教职员工所在部门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并由学院扣发三个月校内各项津贴,有关部门应加强教育、督促、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本年度年终考核不能为优秀和称职,不具有学院的各级各类评优资格。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学院不推荐责任人晋升职称。

第二十五条 对一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即时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交人事处处理,并由学院扣发半年校内各项津贴。

第二十六条 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本年度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具有学院的各级各类评优资格。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学院不推荐责任人晋升职称和职务。

第二十七条 特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记过处分,即时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交人事处处理,并由学院停发全部工资及各项津贴。

第二十八条 特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本年度年终考核只能为不称职,不具有学院的各级各类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院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二级以上教学事故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部门,在本年度院内综合奖等级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学部门以及该教学部门负责人,在当年各类考核、评比中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院纪检部门申诉,仲裁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属院内教学管理文件。如果同时还违反学院其他管理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一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定义的教学违规行为,参照相应条款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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