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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职 〔2017〕107免修与学分兑换管理办法
2020-12-24 点击:[]

东职2017107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免修与学分兑换管理办法

 

为鼓励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进行自主学习,同时积极参加相关的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更好地个性化发展和提升职业素养,提高就业竞争力,经学校研究,根据学生在校(籍)期间取得的各类成果,准予其申请免修课程。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免修

第一条  符合申请课程免修的情况:

(一)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社会自学考试、自学、在线(网络)教育考试等各种途径的学习,认为已经掌握者,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考试。

(二)外校转入或本校转专业的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认可,可取得相应学分。

(三)对校际间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学生可根据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免修、免试该门课程,取得学分。

(四)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认可的等级证书,可免修、免试对应课证融合课程,经学校审核,可取得相应学分。

(五)学生考取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可免修、免试大学公共英语课程。

(六)学生考取国家计算机二、三级考试或省计算机一级、二级考试成绩合格可免修、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七)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的竞赛,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经课程所在二级院系(部)认定,可免修、免试对应专业课程,经学校审核,可取得相应学分。

(八)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和军训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务室审核,二级院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可免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体育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条  学生应在免修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最迟于次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课程免修或奖励学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课程所在二级院系(部)批准,于第二周参加免修课程考试。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

第三条  免修考试由课程所在二级院系(部)组织,考试实施方案须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考试每学期安排一次。免修未被批准前仍要参加听课,在规定的免修考试时间,因故或无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

第四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B+及以上,予以免修,其成绩按免修考试成绩登载;免修考试成绩未达到B+的不予以成绩登载,继续跟班修读;免试课程成绩登记为A

 

第二章  学分奖励和兑换

第一条  学生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外的学分统称为奖励学分。

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挖掘学生潜能,拓展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团、学习提升、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发明、创业等实践活动,特设立奖励学分制度。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下列途径获得奖励学分:

(一)学生考取非毕业资格要求的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每个中级证书可以申请1个奖励学分,每个高级证书可以申请2个奖励学分;

(二)学生获得国家专利或在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作品等,根据学校主管单位制定的认定项目,每个国家专利、论文、作品可以申请2-3个奖励学分;

(三)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的竞赛,经学校竞赛主管单位认定,国家级竞赛获奖可以申请3个奖励学分,省级竞赛获奖可以申请2个奖励学分,市级竞赛获奖可以申请1个奖励学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级别;

(四)学生的科技成果(产品、设计、工艺技术、方案等)被社会单位采纳、应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申请1-3个奖励学分;

第三条  学生应在每年三月整理上一学年拟申请奖励学分证明材料,提交《课程免修或奖励学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经学生所在二级院系(部)审批,逾期不予受理,二级院系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奖励学分可用于兑换积欠课程学分,可兑换学分总分不超过8个学分。奖励学分与积欠学分按1:1进行兑换,奖励学分的兑换时间统一为学生毕业(或结业)学期的前十周,即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前进行,提交《奖励学分兑换申请表》及经审批的《奖励学分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院系(部)审批,二级院系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奖励学分将在学生的学籍卡或成绩卡中体现,并显示具体的项目和学分,以此鼓励学生在校期间拓展自我,全面发展。

 

第三章  有关说明

第一条  学生成果的认定,必须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成果的名称,并附相关的奖状、证书、立项和结题书、文件、证明等(原件核实、复印件备案)。

第二条  学生取得的每项成果(包括证书、专利、论文、作品、竞赛成绩等),不得重复申请免修和奖励学分,如若发现有重复申请,不予奖励学分并予以处分。

第三条  专业核心课程不得免修;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军事训练、毕业设计(论文)不能免修和兑换(参军退伍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无故旷考的课程,不能免修和兑换。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适合于学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申请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学分管理办法》(东职2015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或奖励学分申请表

2.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兑换申请表

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汇总表

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申请汇总表

5.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兑换汇总表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1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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